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师工作室是指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认定的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
第三章 性质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是由名师主持(领衔),由同一学科或同一工作领域优秀骨干教师组成,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以鲜明的教育教学主张为纽带,集教学实验(改革)、教育科研、教师培训(培养指导)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名师发展共同体。
第四章 宗旨
第四条 帮助名优教师完善教育思想、创新教育模式、优化教育方法、凝练教学特色,推动名师工作室主持(领衔)人从优秀迈向卓越,建立“用得好、辐射广、共成长”的常态化引领机制,逐步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典型引领意义和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名师队伍。
第五章 目标
第五条 通过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不断总结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策略,连室成坊,打造彰显我市教育教学特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师工作室集群,逐步凝聚我市教师队伍专业发展引领核心力量,不断完善我市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支持体系。
第六条 通过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引领名师工作室核心成员不断提升团队合作能力、调研分析能力、专业指导能力、组织规划能力和成果提炼能力,为我市名师队伍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第七条 通过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规范示范引领平台,推广优质教学成果,凝练特色教学风格,开发精品培训资源,推动教师自主学习。
第八条 通过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提升名优教师在区域范围内的影响力,带动广大教师逐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职业理想信念、掌握教师专业标准,形成专业发展意识、明确专业发展方向、了解专业发展体系、掌握专业发展方法,为切实提升教育教学绩效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章 任务
第九条 以名师工作室为平台,促进名师工作室主持(领衔)人及核心成员不断成长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教育专家和未来教育家。
第十条 通过开展名师工作室建设,促进名师工作室主持(领衔)人引领核心成员,以育人策略研究为导向,以课题研究为载体,以论文(专著)、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专题记录、调研分析、名师论坛、诊断指导、公开课等形式推广研究成果,辐射引领广大教师实现共同成长。
第十一条 完善“骨干引领全员”的研修引领机制。以任务驱动为手段,通过组织名师工作室落实“调研分析”“名师送教”“结对帮扶”“示范引领”“校本研修指导”等任务,不断积累研修资源、梳理研修组织经验、完善研修引领机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名师工作室考核体系
名师工作室建设考核分为“平台建设”“辐射引领”“成果绩效”三个方面,平台建设考核侧重对工作室运行载体建设和规模范围的考核;辐射引领考核侧重对工作室建设方向、执行状态、资源类型、活动设置和过程管理的考核;成果绩效考核侧重对工作室队伍建设、成果应用推广、成效反馈和特色创新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名师工作室考核等次
(一)年度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的名师工作室,认定为优秀考核等次。针对考核优秀等次的名师工作室,市教育局给予认定,并在下一年度继续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年度考核分值达到75分(含)至89分的名师工作室,认定为合格。针对考核合格的名师工作室,市教育局给予认定,但在下一年度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三)年度考核分值为74分以下(含)的名师工作室,认定为不合格,市教育局不再给予认定。
第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考核指标见《哈尔滨市新时代名师工作室建设年度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考核流程
每年12月,由市教育局指导市教育研究院组织专业力量,按照《哈尔滨市新时代名师工作室建设年度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对名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实行市、区、校三级共建共管。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名师工作室的管理工作,成立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资管理处。
第十八条 市教育研究院成立名师工作室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教研部门与培训部门主任组成;负责配合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开展名师工作室的考核工作,为名师工作室建设提供专业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要明确名师工作室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名师工作室,督促名师工作室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十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所在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名师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市级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区、县(市)也应对属地名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省直属学校请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名师工作室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市教育局对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和核心成员建立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结合教师专业引领工作实际,组织名师工作室成员开展市级送教下乡、区县帮扶、校本研修示范学校创建指导工作与扶贫助农专题活动。
(二)名师工作室成员考核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针对考核年度内出现师德问题的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取消名师工作室认定;针对考核年度内出现师德问题的名师工作室核心成员,取消名师工作室核心成员资格,相应名师工作室在年度建设考核中不认定优秀考核等次。
第九章 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所在学校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名师工作室设置必要的工作场所,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设立专用办公室或活动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办公用具,提供实验研究基地和条件,订阅图书报刊杂志;优先选派参加专业培训,名师工作室核心成员所在学校要对学员参与工作室活动给予积极支持,确保名师工作室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名师工作室经费支出进行监管,保证名师工作室经费专项足额用于工作室建设,经费支出符合财经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范围
(一)名师工作室网络空间购买与租用费、网络平台搭建(技术开发)费。
(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领衔)及核心成员培训所涉及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现场教学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费。
(三)名师工作室开展网下活动所涉及的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场地费、备品费(含匾额)、差旅费(含调研)。
(四)名师工作室成果结集印刷费、出版费。
第二十六条 哈尔滨市教育局对年度建设考核合格的名师工作室下达认定文件,授予“哈尔滨市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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